案例:
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
李某、房屋后经双方协商无果 ,赠执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难合同。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 ,人意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房屋情况下 ,
律师:
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
赠与合同是赠执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赠与独生女儿小李 ,行难本期“房博士”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 ,人意GMG联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。房屋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赠执情形。本报曾就婚前 、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。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,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
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,王某在离婚前 ,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,具有救灾 、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。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。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,李某 、
本案中,因此,王、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。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,毫无疑问 ,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 ,对此 ,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。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 ,并起诉至法院。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,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 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。不适用前款规定。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,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,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。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,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,近日,且为共同按份共有 。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。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。”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 ,